抗震設計中,根據使用功能的重要性把建築物分為甲、乙、丙、丁四個抗震設防類別。甲類建築應屬於重大建築工程和地震時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築,乙類建築應屬於地震時使用功能不能中斷或需盡快恢復的建築,丙類建築應屬於除甲、乙、丁類以外的一般建築,丁類建築應屬於抗震次要建築。
各抗震設防類別建築的抗震設防標准,應符合下列要求:
甲類建築,地震作用應高於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其值應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抗震措施,當抗震設防烈度為6~8度時,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當為9度時,應符合比9度抗震設防更高的要求。
乙類建築,地震作用應符台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一般情況下,當抗震設防烈度為6~8度時,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當為9度時,應符合比9度抗震設防更高的要求;地基基礎的抗震措施,應符合有關規定。對較小的乙類建築,當其結構改用抗震性能較好的結構類型時,應允許仍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丙類建築,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應符台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
丁類建築,一般情況下,地震作用仍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應允許比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適當降低,但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時不應降低。
當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時,除規范有具體規定外,對乙、丙、丁類建築可不進行地震作用計算,但仍采取相應的抗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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