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震設防目標是指建築結構遭遇不同水准的地震影響時,對結構、構件、使用功能、設備的損壞程度及人身安全的總要求。建築設防目標要求建築物在使用期間,對不同頻率和強度的地震,應具有不同的抵抗能力,對一般較小的地震,發生的可能性大,故又稱多遇地震,這時要求結構不受損壞,在技術上和經濟上都可以做到;而對於罕遇的強烈地震,由於發生的可能性小,但地震作用大,在此強震作用下要保證結構完全不損壞,技術難度大,經濟投入也大,是不合算的,這時若允許有所損壞,但不倒塌,則將是經濟合理的。因此,中國的《建築抗震設計規范》中根據這些原則將抗震目標與三種烈度相應,分為三個水准,具體描述為:
第一水准:當遭受低於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多遇地震(或稱小震)影響時,建築物—般不受損壞或不需修理仍可繼續使用;第二水准:當遭受本地區規定設防烈度的地震(或稱中震)影響時,建築物可能產生一定的損壞,經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繼續使用。第三水准:當遭受高於本地區規定設防烈度的預估的罕遇地震(或稱大震)影響時,建築可能產生重大破壞,但不致倒塌或發生危及生命的嚴重破壞。通常將其概括為:“小震不壞,中震可修、大震不倒”。
結構物在強烈地震中不損壞是不可能的,抗震設防的底線是建築物不倒塌,只要不倒塌就可以大大減少生命財產的損失,減輕災害。一般,在設防烈度小於6度地區,地震作用對建築物的損壞程度較小,可不予考慮抗震設防,在9度以上地區,即使采取很多措施,仍難以保證安全,故在抗震設防烈度大於9度地區的抗震設計應按有關專門規定執行。所以《建築抗震設計規范》適用於6~9度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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