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抗震設計規范》采用二階段設計方法實現上述三個水准的設防要求:
第—階段設計是(小震不壞)按小震作用效應和其他荷載效應的基本組合驗算結構構件的承載能力,以及在小震作用下驗算結構的彈性變形。具體的說是在方案布置符合抗震設計原則的前提下,以眾值烈度(小震)下的地震作用值作為設防指標,假定結構和構件處於彈性工作狀態,計算結構的地震作用效應(內力和變形),驗算結構構件抗震承載力,並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這樣既滿足了在第—水准下具有必要的承載力(小震不壞),同時又滿足了第二水准的設防要求(損壞可修)。另外,對於框架結構和框架——剪力牆結構等較柔的結構,還要驗算眾值烈度下的彈性間層位移,以控制其側向變形在小震作用下不致過大。對大多數的結構,可只進行第一階段設計,而通過概念設計和抗震構造措施來滿足第三水准的設計要求。
第二階段設計是(中震可修)彈塑性變形驗算,對特殊要求的建築和地震時易倒塌的結構,除進行第一階段設計外,還要按大震作用時進行薄弱部位的彈塑性層間變形驗算和采取相應的構造措施,實現第三水准(大震不倒)的設防要求。首先是要根據實際設計截面尋找結構的薄弱層或薄弱部位(層間位移較大的樓層或首先屈服的部位),然後計算和控制其在大震作用下的彈塑性層間位移,並采取提高結構變形能力的構造措施,達到大震不倒的目的。
(其中,上面提到的小震、基本烈度、大震之間的大致關系為:小震比基本烈度低1.55度;大震比基本烈度高1度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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