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糖尿病的診斷標准為:
1979年在蘭州舉行的全國糖尿病研究專題會議上提出,經1980年在北京舉行的全國糖尿病協作組組長會議上修訂後,經衛生部審批的糖尿病診斷暫行標准為:
1、典型病人 即病人已有典型的糖尿病症狀:口渴、多飲、多尿、多食、消瘦等,同時查空腹血糖≥7.8mmol/l(140mg/dl)或及餐後2小時血糖≥11.1mmol/l(200mg/dl),不需做糖耐量試驗即可診斷為糖尿病。
2、糖耐量試驗(ogtt):口服葡萄糖100克,用鄰甲苯胺法測定血漿葡萄糖含量,各時相正常靜脈血漿血糖上限值如下:
正常ogtt上限值 mmol/l(mg/dl)
空腹 6.9mmol/l(125mg/dl) 1/2小時 11.1mmol/l(200mg/dl) 1小時 10.6mmol/l(190mg/dl) 2小時 8.3mmol/l(150mg/dl) 3小時 6.9mmol/l(125mg/dl)
上述血糖值,30或60分鐘血糖值為1點,其他各時相血糖值分別為1點,共4點。診斷標准為:4點中有3點≥上述各時相標准者即可診斷為糖尿病。其中, 1、有典型糖尿病症狀或曾有酮症酸中毒病史者,ogtt達到上述標准者稱為顯性糖尿病; 2、無症狀,但空腹及餐後2小時血糖以及ogtt達到上述標准者稱為隱性糖尿病; 3、無症狀,ogtt四點中有兩點數值達到或超過上述正常值上限稱為糖耐量異常(igt); 4、無症狀,血糖值正常,ogtt在上述上限范圍內為非糖尿病。
二、世界衛生組織對糖尿病的診斷標准是:
1980年世界衛生組織"糖尿病專家委員會"第二次報告提出糖尿病診斷暫行標准如下:
1、凡符合下列標准之一者診斷為糖尿病:
①有糖尿病症狀(口渴、多飲、多尿、體重減輕等),任何時候血糖≥11.1mmol/l(200mg/dl)及/或空腹血糖≥7.8mmol/l(140mg/dl),不需作糖耐量試驗即可診斷糖尿病。
②有糖尿病症狀,但血糖值未達到上述指標者,應進行ogtt(成人口服75克葡萄糖,兒童每公斤體重用1.75克、總量不超過75克)2小時血糖≥11.1mmol/l(200mg/dl)可診斷為糖尿病。
③無糖尿病症狀者要求ogtt2h及1小時血糖均≥11.1mmol/l(200mg/dl)。或另一次ogtt2小時血糖≥11.1mmol/l(200mg/dl);或另一次空腹血糖≥7.8mmol/l(140mg/dl)方可診斷為糖尿病。
2、糖耐量異常(igt)診斷標准:
空腹血糖5.6~7.8mmol/l(100~140mg/dl)、ogtt測2小時血糖>7.8mmol/l(140mg/dl)但低於11.1mmol/l(200mg/d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