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衛生組織1985年制定的糖尿病診斷標准》
符合下列之一者可診斷為糖尿病:
1、有典型糖尿病症狀,任意時間血糖高於11.1mmol/l(200mg/dl)。
2、查空腹血糖時,兩次或兩次以上高於7.8mmol/l(140mg/dl)。
3、空腹血糖不超過7.8mmol/l,懷疑為糖尿病者,可做口服葡萄糖耐量試驗,服糖後2小時血糖超過11.1mmol/l。若無糖尿病症狀,尚需另有一次血糖超過11.1mmol/l。上述血糖值為靜脈血漿葡萄糖濃度。
《1997年美國糖尿病協會提出的糖尿病診斷標准》
1、有糖尿病症狀,並且任意血糖≧11.1mmol/l。
2、空腹血糖≧7.0mmol/l。
3、糖耐量試驗2小時血糖≧11.1mmol/l。ogtt仍按世界衛生組織的要求進行。
符合上述標准之一的患者,在另一天重復上述檢查,若仍符合三條標准之一者即診斷為糖尿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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