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飯店消費 如廁摔傷也賠一大連市民走在街上內急,到附近飯店洗手間如廁時摔成骨折,法院判決飯店給付醫療補助。
本報訊今年7月10日,市民王先生在街上行走時突感內急要小便,情急之下走進一家飯店,詢問服務員後,他徑直走向飯店的衛生間。衛生間地面有很多積水,而且很滑,王先生不小心一下
滑倒,致使前手臂骨折,王先生隨後被保安等人員送進附近醫院,經過半個月的治療,王先生才出院。
王先生認為飯店地面太滑且有積水,是自己受傷的原因,因此,飯店應該給予自己醫療賠償。他找到遼寧口岸律師事務所,律師在聽取了他的陳述以後,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的新規定,王先生應可以得到賠償,如果飯店拒絕賠償,可以向當地區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損害賠償訴訟。前不久,王先生請律師為其代理,將拒絕賠償的飯店告到西崗區法院。
在訴訟中,飯店一方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強調王先生不是該飯店的消費者,因而飯店對王先生沒有安全保障義務,王先生的代理律師則強調,根據2004年5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裡規定的“他人”,沒有限定在消費者,因此飯店應當賠償。近日,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作出判決,飯店賠償王先生全部損失的60%,而王先生自己承擔40%,判決後,雙方均沒有上訴,即飯店給付王先生醫療補助費用880元。本案如果是發生在2004年5月1日前,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的,只有王先生是飯店的消費者才能得到賠償,否則,將不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