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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摔傷縫八針家長告狀賠兩千

    3歲的兒子在幼兒園摔傷縫了8針,父母起訴幼兒園索賠。這起由高明市法院判決精神損失費賠償理由不成立的民事案件,17日在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又開庭。

  今年3月15日,高明市3歲幼童沈寬在該市某幼兒園摔倒受傷。據幼兒園負責人譚某講,當日上午9時30分左右,沈寬所在的小班剛上完第一節課,小朋友們開始自由活動,課堂內的值班教師嚴某在場看護。“沈寬在行走時突然自行摔倒,由於倒地時頭部首先落地,造成臉部肌肉裂傷。”當時,沈寬腳穿一雙硬底鞋。

  在高明市人民醫院,醫生為沈寬縫了8針,傷愈後留下了一道據專家講一輩子都難以消除的疤痕。

  兩個月後,沈寬的父母將幼兒園告上法庭,要求索賠人身損害費和精神損失費共計4萬元。

  幼兒園認為,該園的管理與沈寬的受傷不存在因果關系,沈寬受傷是在幼兒園沒有過錯的情況下發生的意外。當時園方沒有組織任何集體活動,況且幼兒只在原室內活動,幼兒園當時還安排老師照看,沈寬跌倒時也沒有碰到任何障礙物。事故發生後,在場老師第一時間采取了適當的補救措施,並支付了全部的醫療費用。

  某律師事務所律師趙燕在接受采訪時表示,幼兒園在整個事件過程中有過錯責任。她說,幼兒園對事件的陳述前後不一致,沈寬因年紀太小無法清楚陳述事件經過,幼兒園存在編造事實隱瞞過錯的疑點。而且,幼兒園講沈寬是臉部撞在地上,而地面是平整的,那麼沈寬臉上怎麼會出現那麼長的傷口呢?趙燕認為,通過向醫療專家所做的調查筆錄清晰地說明,無論怎麼治療,沈寬臉部的疤痕都不可能完全消除。自小臉上就帶著傷痕,會給受害者帶來心理壓力甚至產生自卑心理,精神上的傷害是深遠的。

  高明市法院兩次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一方面認為幼兒園在保證兒童的人身安全方面負有責任,一審判定幼兒園一次性補償沈寬人身損害賠償費2604·15元,另一方面又支持幼兒園提出的沈寬受傷事件雙方均無過錯的觀點,對沈寬父母提出的賠償精神損失費不予支持。

  沈寬父母接到判決書後立即表示不服,依法向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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