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關於落實23項司法為民具體措施的指導意見》中明確提出,各級法院應盡快建立少年法庭或者確定專人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以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未成年證人一般可不出庭作證。
《意見》要求,開庭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出庭,並保障法定代理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開庭審理前,必須就開庭程序等事項向未成年被告人做詳細介紹。開庭審理時應當充分聽取未成年被告人對被指控事實、證據及對自己行為性質的意見,保障未成年被告人行使各項訴訟權利。
對不構成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宣告無罪並當庭釋放。對構成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依法從輕、減輕處罰。審判未成年人案件,不得對外公開未成年被告人的姓名、住址、肖像及其他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情況的各種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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