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10月我國在蘭州召開了全國糖尿病學術會議,會議期間制定了糖尿病診斷標准,現簡述如下:
(1)顯性糖尿病。有糖尿病的臨床表現,伴有尿糖陽性,空腹血糖≥7.2mmol/l,餐後2 小時血糖≥11.1mmol/l,或葡萄糖耐量曲線的血糖數值達到或超過糖尿病的診斷標准者。
葡萄糖耐量血糖曲線的診斷依據規定如下:
空腹血糖≥6.9mmol/l,服糖100g後0.5小時≥10.6mmol/l,1小時≥10.0mmol/l,2小時 ≥7.8mmol/l,3小時≥6.9mmol/l。0.5小時及1小時數值僅取1點計算,有3點達到或超過上述數值者可確診為糖尿病。年齡超過50歲者,每增加10歲,應將1小時數值增多0.6mmol/ l。
(2)隱性糖尿病(化學性糖尿病)。無症狀,而血糖或葡萄糖耐量試驗結果達到或超過上述診斷標准者。
(3)糖耐量減低。無臨床表現而口服葡萄糖耐量試驗曲線上有兩點數值高於正常值上限而低於診斷標准者。